——谈《法官能否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涂抹证据?》
文/樵夫子
近日,邯郸中级法院冯雪“涂抹证据”一事在网络持续发酵,引来很多吃瓜群众围观、点评,有的群众在留言栏指责法官冯雪“别有用心”、“刻意保护职业放贷人”,等等。那么,冯雪到底是真心“保护个人隐私”?还是 “刻意保护职业放贷人”?那么,我们有必要先梳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再作定论。
原告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公司)与被告朱永刚及第三人现代(邯郸)物流港开发有限公司、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现代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冯雪法官将滨河公司的证据交由朱永刚公开阅览,而调取的朱永刚多达6000多笔银行流水记录证据中,却有被涂改遮挡的5700笔,此外还私自抽走近50页证据,拒绝滨河公司阅览和记录。据了解,这些证据是冯雪法官私自涂抹的行为。
(▲被涂抹的5700多笔银行流水单据)
朱永刚是职业放贷人,为什么不对朱永刚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官冯雪涂抹朱永刚一方证据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据某通讯社调查的证据证明,朱永刚在银行有数亿贷款,其放贷的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我国《刑法》第175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此前,原告通过查阅相关佐证,发现朱永刚已经向不特定的多人放贷的部分事实,也获知其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的部分事实。基于此,原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被告存在大量频繁的高利放贷和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所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账户的银行流水,以期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被告更多此类违法犯罪事实。一旦被告被司法定性为职业放贷人,或者其高利转贷的行为被司法确认,那么根据相关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高利放贷行为不应当视为⺠间借贷,是无效的法律关系,原告只需归还其本金即可。
显然,被告银行流水的信息与原告的利益是高度相关的。那么,冯雪法官有什么权利给上述证据加以涂抹?答案已经趋于明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法官要保护证据的完整性,不可随意涂改、涂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这一点,法官冯雪心知肚明。
那么,为什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的说法恐怕就站不住脚了。前文述说过,职业放贷人,属于国家应该依法打击的对象。既然应该依法打击,就无所谓“隐私”可言。涂抹证据的真实目的,就剩下了唯一选项,那就是刻意保护职业放贷人。保护他能得到什么,大家都不知道。
当转贷行为被执法者发现时,转贷人就成了穿了“新装”的皇帝,他们的丑陋在执法者面前一览无余。作为执法者,本应该站在公平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依法制裁违法转贷行为。然而,执法者非但没有打击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反而给其穿上“遮羞布”,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的名义给自己“牌坊”,岂不知,这种行为等同于把自己的遮羞布扯下来,让给了“皇帝”,“牌坊”在哪?只有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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