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属于非盟的成员国,叙利亚属于阿盟的成员国,于是非盟、阿盟就成了推动对两国实施制裁的急先锋。但是,无论非盟还是阿盟,其职责应当是协调区域内成员国间的矛盾和纠纷,促使区域内争端的和平解决,确保区域内的和平与安全,同样也无权介入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从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看,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而非国家之上的组织,其功能是协调会员国间的关系,而非对成员国实行控制、管理或者统治。国际组织也必须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行事,诸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对之同样具有拘束效力。国际组织必须根据会员国在组织约章中对之授权行事,绝不允许超越权限任意行事。国际组织更不能按照某些强国的意愿从事,成为强国干涉别国事务的工具和帮手,相反它更应该为维护弱国、小国的主权和利益而尽心尽责。
如果违背上述最基本的准则,允许国际组织任意扩张权力,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超国家机构”,势必会动摇当代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势必使国际社会回归“恃强凌弱”的状态,势必会破坏现有正常的国际社会秩序,最终势必会破坏整个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从联合国、欧盟到非盟、阿盟在北非及西亚国家事变中举动里,人们不禁要问:它们这么做的合理、合法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明确的条约规定和国际习惯法支持这种行为?
总之,北非及西亚国家的事变中值得大家思考和探究的国际法问题很多,有待于学界及国际社会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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